市场管理制度
2025-06-03 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汇总十三篇)。
市场管理制度 篇1
为了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购物环境,维护市场公共秩序及市场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一、小商品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一)凡进入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依法纳税。
(二)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
(三)热情服务,文明待客,不准在市场内大声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维护市场整洁,自觉遵守卫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洁,不准在墙上随意涂写、张贴、钩挂、钉牌,自觉爱护场内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瓜皮、果壳、纸屑和乱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对商位进行装潢,必须先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布局调整,应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
(七)不得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从事下列活动:
l、涉毒活动;2、赌博活动;3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画、淫秽录像及其他淫秽物品;5、酗酒闹事;6、销售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经营者应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严防失窃。
(九)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1、使用明火;2、禁烟区内吸烟;3、焚烧;4、燃放烟花爆竹;5、其他不适宜场内进行的活动。
(十)场内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如确需进行改造的,须先报请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1、损坏建筑结构;2、改造电气线路;3、进行室内装修;4、其他破坏房屋设备、设施的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易x易x品经营管理办法》,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市场,打火机、气体、摩丝等样品必须空罐陈列。
(十二)应当爱护市场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签订“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书,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二、小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一)凡销售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规范有序。
(二)出样商品必须整齐美观,不得超出营业房前规定范围,网格、泡沫板、铁架等出样工具不得在营业房前使用。
(三)做到诚实守信,买卖公平,礼貌待客,不强买强卖,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设置商品广告、灯箱,进行广告宣传的经营户,应向市场管理部提出申请,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行。
(五)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小家电等。严禁小吃、饮食、水产、肉食禽蛋等农副产品进场交易。
(六)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三、小商品市场商品质量管理
(一)经营户要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对销售的商品应保证质量,承担商品质量责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标识齐全。经销商品须有厂名、厂址、合格证,“三无”商品不得进场销售。
(三)承诺服务。零售、批发商品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消费票据或信誉卡并详细填写,对所提供的服务给予相应承诺。
(四)售后服务。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户必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如遇质量纠纷,应积极配合、服从市场质量管理部门的依法调解和处理。
四、小商品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物业公司承担并做好市场内外的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外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店铺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二)市场内外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市场经营户应将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物业公司统一外运。不得将垃圾随意扫地出门、乱扔乱放;严禁在商铺外任意理菜、洗刷、摆放杂物等行为。
(四)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场内外除害消杀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市场消杀期间,经营户需全面配合。
(五)店铺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五、小商品市场安全管理标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需明确。
(二)市场内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三)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小商品市场设施管理标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三)市场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四)市场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五)市场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场作息时间与上货时间以及车辆管理
(一)进入小商品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小商品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经营时间上午08:00—晚上19:00点,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二)为了保持市场的有序,市场经营户上货时间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车辆管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4、为了保持农贸市场内外秩序,市场经营户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间进行上下货。
八、小商品监督考核管理
(一)市场管理部门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的证照情况、商品质量、卫生状况、商誉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制定了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四)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被处罚的经营户,给予通报批评。
九、对违规行为的整改措施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摊内垃圾不袋装和桶装,或不按规定置放的。
4、场内场外任意摊外设摊。
5、其他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第一次违规:严重警告;
第二次违规:停业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费用5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四次违规:全场通报批评,终止租赁合同,清除出场。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
1、短秤少量。
2、掺杂使假。
整改措施:
第一次:补足差额数,当面向顾客道歉并进行书面检查。
第二次:通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三)对在市场内打架和严重吵架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一次违规:停业整改3天,支付整改费用1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次违规:停业整改15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30天,支付整改费用3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次违规:赔偿一切损失,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如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直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市场管理制度 篇2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委屈的从业人员设“委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冲突,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大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 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违反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管理制度 篇3
(一)职务名称:
策划主管
(二)直接上级:
市场部经理
(三)直接下级:
无
(四)职能范围:
协助市场部经理,完成品牌管理、产品规划、年度规划、宣传品文案策划、促销活动的策划、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市场督导、广告媒体计划、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直接责任:
1、负责产品规划工作
2、负责产品标签的整体设计工作,并指导平面设计师完成。
3、负责各类宣传、促销物品的策划、制作工作。
4、负责公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方式、行业营销模式发展、行业产品发展方向、行业政策法规等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政策、促销活动执行的督导、检查工作。
6、根据需要,进行市场调查,收集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反馈。
7、负责新产品推广文案工作。
8、负责对同行类产品、宣传品及其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
9、负责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
(六)工作难点:各类文案的策划工作。
(七)工作禁忌:脱离市场、闭门造车、各项计划缺乏可执行性,文案文理不通、重要内容遗漏缺失。
(八)职业发展方向:
市场部经理
市场管理制度 篇4
第一节总则
为加强市场部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其他部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市场部职责
第一条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条负责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三条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节市场部经理职责
第一条主持市场部全面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不断提高部门服务水平。第二条负责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拟定、上报及监督实施。
第三条要求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做好部门各工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督促、检查部门人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五条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第六条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四节市场部组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完成或超额完成个人业绩,并领导本小组完成或超额完成小组业绩。第二条帮助小组成员制订楼盘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小组成员进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技巧方面地指导及培训,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心,改善其工作,激励其士气。
第四条协助小组成员进行大宗客户的谈判工作。
第五条及时反馈小组成员心理状态,协调部门经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增强小组凝聚力。第六条及时反馈市场资讯,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市场决策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七条对小组成员德、能、勤等的全面考核工作.
第五节业务员职责
第一条服从领导的安排,按业务操作规定作业。第二条认真完成公司所制定的业务量。第三条负责客户的区域拓展工作。第四条带领客户到项目现场实地看房。
第五条能够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现场拜访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筛选意向客户。深入跟踪有意向的客户直至成交。第六条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六节业务量的划分和待遇
第一条组长的待遇及业务量.1基本工资为1500元每月,按每年5%递增以此类推。
2组长享有本小组所有组员的总业绩的0.5%提成且与自身业务量不发生冲突。3每月享有提成+奖金(提成+话补50+餐补50+全勤100)。
4组长业务量为本小组每人月最低业务量总和的50%且与自身业务量不发生冲突。5每月未完成业务量扣基本工资20%。
第二条组员的待遇及业务量
基本工资为1000按每年5%递增以此类推2每月享有提成+奖金(话补50+餐补50+全勤100)。3组员最低业务量为每月销售额6.5万。4每月未完成扣基本工资20%。
第三条实习期的待遇及业务量
1实习工资为800元每月。
2实习期为1至3个月,以实际工作表现衡量。3实习期间完成月最低业务量自动转正。
第七节业务操作规定
一、开发客户
1、业务员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客户资料。
2、若业务员之间在开发客户时发生重叠,以第一时间联系人为准。
3、不得抄袭他人的客户联系资料,不得将其他业务员管辖的客户据为已有。
4、对待任何客户来电或来访,都应积极、热情地接待。
5、对于有意向合作的客户,应将有关客户的详细资料上报部门领导。
二、拜访客户与洽谈业务
1、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发送、传递公司资料与信息,做好记录,并保持联系,必要时上门拜访。
2、不得擅自做主承诺客户免费、降低价格或改变结算方式。
3、外出拜访客户,需实事求是,并做好记录。不得拒绝客户的拜访要求。
4、尽最大努力满足客户要求,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
5、时刻保持手机畅通。
三、处理超过业务员权限之外的'日常业务,需请示部门领导。
第八节对于违纪现象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操作规定作业的,每人/次罚款10元,若产生经济损失的,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每人/次罚款5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擅自答应客户降低价格,则造成的差价由本人承担。
2、擅自答应无理由扣款,则损失部分由本人承担。
3、有意窃取其他业务员客户资料,将他人客户据为己有。
三、谎报外出访问客户,按旷工处理。
市场管理制度 篇5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废旧物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金属器皿等)。
第二条 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物资代购站(店)的工作人员和个体流动代购人员,必须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三条 申请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分工范围,经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批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物资。
第四条 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代购站(店)必须公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第五条 外地到我市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出经营证明,经我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六条 废旧物资收购实行三级网点管理。第一级是由市供销社的“东莞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经营;第二级是由各镇(区)供销社牵头组成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第三级是由各镇(区)的代购站(店)经营。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一级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营;第二级限于本镇(区)范围内经营;第三级代购站(店)限于代购经营一般废旧物资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本镇(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负责对本镇(区)的代购点的申报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必须由供销、物资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于个人检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登记销售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的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由一、二级网点收购,并建帐登记,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
第三级代购站(店)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件。
第九条 三资、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旧金属(含边角料、碎料),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交售给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和没收废旧物资、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经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后,交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越最高限价;国家无限价的按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对国家规定专营的报废汽车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其收购价格由市价格事务所估价。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管理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物价、供销、物资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转让出租证照。严禁一证多店和超越经营范围;严禁收赃、窝赃、销赃;严禁物资、供销系统以外的单位、企业、个人插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价格管理方面的,由物价部门处理;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市场管理制度 篇6
为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 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 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市场管理制度 篇7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管理制度 篇8
市场部的主要任务有四个大方面:
(一)作为公司的情报机构
1、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和完善营销信息收集、处理、交流及保密系统。
2、搜集行业信息,特别是竞争品牌产品的性能、价格、竞争手段等情报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3、进行市场调研,为公司市场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4、参与公司网站建设。
(二)作为公司的参谋机构
1、制订公司品牌战略、营销战略和产品企划策略;
2、制订公司业务短、中、长期目标;
3、做出销售预测,提出未来市场的分析、发展方向和规划;
4、新项目产品上市规划;
5、参与制定产品价格;
6、为重大投标活动出谋划策;
7、整理分析公司各业务部门的业务资料信息。
(三)作为公司业务的监管机构
1、业务系统廉政稽查;
2、业务合作代理商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3、了解、掌握业务员心态并进行心态建设;
4、负责对新入职人员、代理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管;
5、负责产销的协调工作。
(四)作为公司的公关机构
1、实施品牌规划和品牌的形象建设;
2、制定及实施市场广告、推广活动和公关活动;
3、完善、规范业务系统对外的各类文书;
4、负责公司荣誉室的建设及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如客户感谢函、锦旗、新闻报道等);
5、合理进行广告媒体和代理上的挑选及管理;
6、作好公司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
7、代表公司对外发布需发布的信息。
市场部在产品推广的不同阶段侧重点各有不同。
1、在产品导入期,市场部的职责重点有: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制定新项目产品上市规划;制定各阶段实施目标;制定产品价格;制定产品企划策略。
2、在产品成长期,市场部的职责重点有:建立和完善营销信息收集、处理、交流及保密系统;制定年度营销目标计划;负责产销的协调工作。
3、在产品成熟期,市场部的职责重点有:对竞争品牌广告策略、竞争手段的分析;对销售预测,提出未来市场的分析、发展方向和规划;制定产品企划策略;制定广告策略;实施品牌规划。
二、市场部各岗位职责
本着“支持、服务、监管、指导”的八字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市场部应设立的岗位有:经理一名,经理助理一名,调研企划员一名,客户服务专员一名;各岗位的职责如下:
(一)市场部经理的职责
全面负责市场部门的业务及人员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全面计划、安排、管理市场部工作;
2、协调部门内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3、指导、检查、控制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实施;
4、负责市场、技术服务预算管理,制定年度中心预算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经销商、终端用户的市场调研工作,整理、分析产品的目标市场信息,监督公司新旧产品的渠道策略及销售政策;
6、参与产品引进管理工作,组织产品评估、考察、参与商务接洽谈判、建立合作关系;
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及部门级市场开发计划和市场推广活动计划;
8、负责新产品上市的筹备及促销活动的执行管理工作;
9、监督管理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公司的产品在临床用户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10、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督导、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11、配合销售人员参加各省,市,级的招标和各省,市临检会议。
12、收集同行业中的新产品的动态,销售。
13、调查本行业的各项市场调查。
14、负责新产品对本公司人员的培训,对医院,代理商等的培训。
1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场部经理助理的职责
1)组织实施业务人员培训计划,跟踪培训效果;
2、拟订并监督执行市场调研计划;
3、规范公司业务文书系统;
4、指导各区域代理商和医院销售活动。
5、建立健全营销信息系统,制定内部信息、市场情报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及保密制度;
6、负责公司荣誉室的建设管理;
7、正确地选择广告公司,负责企业各项产品、公关活动的策划与执行;
8、对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进行协调;9)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调研企划专员的职责
1、负责组织执行市场调研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2、协助市场部经理制定各项市场营销计划;
3、收集竞争厂家的市场情报和各级政府、业界团体、学会发布的行业政策和信息;
4、负责产品全方位企划,包括价格企划、包装企划、延伸企划等;
5、为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6、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客户服务专员的职责
1、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投诉及售后维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建立客户档案,做好电话拜访和上门拜访工作;
3、及时总结公司产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撰写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4、客户满意度调研分析及整改措施的制定实施;
5、客户资料的归档整理及更新;
6、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管理制度 篇9
1、坚决服从执行销售总经理工作安排。
2、参与制定企业的销售战略、具体销售计划和进行销售预测。
3、组织与管理销售团队,完成企业产品销售目标。
4、控制销售预算、销售费用、销售范围与销售目标的平衡发展。
5、招募、培训、激励、考核下属员工,以及协助下属员工完成下达的任务指标。
6、收集各种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上级与其他有关部门。
7、参与制定和改进销售政策、规范、制度,使其不断适应市场的发展。
8、发展与协同企业和合作伙伴关系,如与经销商的关系、与代理商的关系。
9、协助上级做好市场危机公关处理。
10、协助制定企业产品和企业品牌推广方案,并监督执行。
11、妥当处理客户投诉事件,以及接待客户的来访。销售总监岗位职能
市场管理制度 篇10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兴建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农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 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 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xx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农贸市场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市场管理制度 篇12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管理制度 篇13
一、总则
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做好公司产品的宣传、推广、销售以及公司的形象宣传,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市场部的管理,严肃纪律,特制定本制度。所有市场部员工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市场部管理制度
1、市场部人员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作保证,向市场要效益,充分挖掘、发挥个人能力,群策群力,薄利多销,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2、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合同使用,施行合同领用登记手续,采用合同编号。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4、市场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将该年度业务进展情况及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并交市场部主管人员存档。
5、业务人员出差应每日应1-2次与公司保持联系,汇报业务进程。
6、每次业务签订之前必须先向公司汇报业务进展及具体情况,以便保证供货等相应条件的可行性。合同签订后将原件交公司存档,并及时将具体要求等反馈给公司及相关部门。
7、打电话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礼貌、得体。不得因私事拨打长途,不得拨打信息台等无聊电话。
8、业务人员如要调走,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写辞职报告,将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帐务清算并将本人业务工作进行整理、交接后由市场部主管人员签字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作为离职处理,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9、业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的现场销售工作。
10、完成公司或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场部工作制度
1、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策略的制定、实施以及市场开拓。
2、市场信息、行为的及时收集与反馈,市场预测。
3、新产品、新市场的策略制定。
4、各类项目的承接、组织招投标、合同签订和款项回收。
5、不断收集客户的`需求信息,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管理体系;维护客户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6、及时进行款项回收工作,并按期提交回收报告;承担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回款不及时的责任。
7、销售工作的监察与评估。
8、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
四、市场部岗位职责说明书
工作内容:
1、组织编制公司年、季、月度销售计划及销售费用预算,并监督实施;
2、组织公司产品和竞争对手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情况的调查,综合客户的反馈意见,组织市场调查分析,市场机会开拓和合作伙伴开发;撰写市场调查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
3、编制与销售直接相关的广告宣传计划,提交总经理;
4、组织下属人员做好销售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工作,监督销售人员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5、制定本部门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下属人员的执行情况;
6、组织对公司客户的售后服务,与相关部门联络以取得必要的支持;
7、对下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8、组织建立销售情况统计台账,定期报送财务统计部。
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培训经历:受过管理技能开发、市场营销、合同法、财务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经验:8年以上市场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市场经理工作经验。
技能技巧:
对市场营销工作有较深刻认知;
有较强的市场感知能力,敏锐地把握市场动态、市场方向的能力;
有密切的媒体合作关系,具备大型活动的现场管理能力;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优秀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态度:
工作努力,积极进取,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
高度的工作热情,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较强的观察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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