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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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篇1)
公司集体合同
公司集体合同正文:xxxxx(下称公司)承认xx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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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篇2)
区域名称: 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甲方 (行政方) 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 代 表 人 数:代 表 人 数: 联 系 方 式:联 系 方 式: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 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
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 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
集体合同(篇3)
第一条 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供政策法律服务,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并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其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内容及有关事宜。
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五)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六)合同争议的处理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职工一方与企业方可以就上述内容中的专项签订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并各自推选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确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l至2名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担任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候补协商代表出席会议,或者按照上款规定补充确定。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了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形外,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集体合同协商内容应当指定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
第十二条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应当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依法进行修改。
企业工会、企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地方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
第十四条 签约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签约双方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停产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办理。
签约双方协商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报送解除集体合同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地方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
(三)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或者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责任方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集体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的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签订和履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集体合同(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 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六)最低工资标准;
(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六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 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三)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区、县区域内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第三十条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三十一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职工一方提请指导、协调处理,已建立工会的,由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时,应当听取协商双方陈述各自意见,根据协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协商意见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条 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职工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集体合同(篇5)
1995年8月,为了适应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需要,劳动部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专门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处,负责对全国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我省现行的集体合同规定是在2001年《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历经十年的时间,反复实践,几经修改,条例得到了更新和完善。
一、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非常必要。首先它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企业,缓解日益紧张的劳动关系,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起推动作用。签订集体合同之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在劳动中形成的关系从无序走向有章可循。双方都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纠正生产过程中的随意行为,劳动纠纷大为减少。其次,集体合同有利于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的工作。集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是规定双方必须遵守执行,为了实现其中的一些规定,企业经营者必须经常同工会协商并采取一些措施以保证集体合同规定的实现。第三,集体合同也弥补了《劳动法》的一些不足。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全员劳动合同制正在迅速推开。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同时劳动者的一些共同利益也难以在个人劳动合同中充分体现,这就需要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双方的行为,所维护的并不仅是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国家与职工转化为企业与职工之后,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从根本上看还是取决于企业效益的提高。集体合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协调关系双赢互惠开辟了途径,并且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也正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可以说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充实和补充。
二、现存的主要问题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展情况不平衡。从数量上来看,签订集体合同的地区和企业多少不一。从地区分布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好,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差,从企业构成来看,国有企业签订比例高,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则签订比重较小。
第二,从集体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有形式化倾向,总体上,集体合同质量不高。具体情况,调查中发现:
集体合同文本照抄法律条文,千人一面、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对集体合同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多企业在起草合同文本时不是针对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劳动标准,而是或者照抄法律条文,或者互相抄袭,使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流于形式。
第三,重视起草合同文本,忽视建制工作,尤其忽视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很多同志认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就是起草一份合同,合同起草完毕,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便大功告成,没有把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对集体合同履行也没有辅之以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这是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三、建议
第一,应加大宣传的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集体合同制度,要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充分认识到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是建立和谐企业的配套措施。在认识上取得共识是顺利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前提。
第二,要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履职能力。新形势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不仅给工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同时对工会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会应适应新的形势及时转变观念,要勇于创新,立足实践,尽快熟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尽快进入角色,以不负历史的重托,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需要
第三,要捋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因为职工个人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定,如果缺乏事先经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谈判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参照标准,劳动合同的订立就难免带有随意性。只有经集体合同确立的劳动标准和有关劳动关系的行为规则,成为劳动合同订立、高速和实施的依据,才能使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和实现带有较少的随意性。另外,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出现较大变化时,职工个人的劳动权利在总体上可通过集体合同得到相应的调整和保障。可见,劳动合同制度在于确立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制度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二者相得益彰才能形成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的调整机制。
集体合同(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集体合同(篇7)
美国某机械制造公司集体合同
美国某机械制造公司集体合同正文:目 录
第一章 承认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请假
第五章 安全卫生
第六章 工会代表性
第七章 申诉与仲裁
第八章 年资
第九章 年假计划
第十章 工时与加班
第十一章 管理权
第十二章 协议之效力
第十三章 保障计划
第十四章 工资
第十五章 学徒期计划 学徒和培训计划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 协议的终止
说明文件A
说明文件B 奖金
说明文件C
说明文件D 按小时计算的计件工资标准方案指数
说明文件E 同意从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授权书
说明文件F 依阿华州达文波特某机械制造公司与美国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
器械以及农具工会修改退休保险金计划的协议
说明文件G 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
说明文件H 牙齿保险计划
说明文件I 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优先服务计划
说明
本协议由某机械制造公司在依阿华州达文波特市的工厂(以下称公司),同代表本协议第一章承认并提及的谈判单位工人的美国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器械以及农具工人国际联合会及其所属的第1896号地方工会(以下称工会),达成并于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协议中出现的“他”或“她”或有关的`人称代词,只是出于文字表达的需要,这样使用,并不意味着有性别上的区别。
第一章 承认
公司承认工会是公司全体全日制和正规非全日制生产和维修工人在集体谈判中的唯一代表。这些工人包括:检查员、班组长、储运员和车间事务员,但不包括:实验工程部雇员、制图员、办公室职员、推销员、专职人员、保卫人员和工段长。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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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篇8)
(1)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福利,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
(1)对于劳动者来说,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抗议。对于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的抗议,企业或许不放在心上,但是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抗议,那么企业就要慎重考虑了。
(2)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3)对于资方或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职工工会,认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会和企业对抗。但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并不会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
【案例】有一个企业的员工因为权益的问题与企业发生了激烈的矛盾,最后几百名员工以罢工来抗争。为了平息这场罢工,当地政府部门也派出相关人员出面协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政府官员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说:“召集企业的领导,和员工代表一起开个会,把问题都放在桌面上,由我们帮助你们协调。”
企业的领导自然没有问题,他们很快就在会议室集合了。于是政府官员对企业员工说:“现在你们要选出五位职工代表,与企业领导坐在一起开个会,这个会由我们来主持,大家共同商讨如何解决问题。” 可是由于企业没有工会,谁是职工代表呢,怎么来推选职工代表呢?企业领导也很着急,没有职工代表,就无法坐下来商谈,也就意味着员工的罢工依然继续,企业面临的损失将会非常严重。于是企业领导对员工说:“你们推选职工代表,咱们好商量一下如何解决问题。” 职工说:“我们每个人都只代表自己,要商量问题,就要找我们一个一个地谈。”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该怎么办?如果和职工一个一个地谈判,那么谈判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在这个时候,企业应该明白工会的作用了。
有些企业领导人认为工会和集体合同以保护职工的利益为目的,企业的权益必然受到限制,因此对工会和集体合同怀有抵触心理。但是如果企业不能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和权益,即使企业没有工会这样的组织,员工也会自动自发地抗议。所以说,工会组织和集体合同虽然是保护职工权益,但是与企业利益并不矛盾,而且企业在面临诸如职工罢工、抗议等特殊情况时,也会大大降低谈判的成本。
集体合同(篇9)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件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合同多为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而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个人。(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明确的有关企业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仅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3)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全体职工,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每一名职工;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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